美國
美國:E-2 協約國投資者簽證
允許特定協約國的公民透過在美國進行大量投資創辦或購買企業,從而獲得在美國居住和工作的權利。
要求
- 申請人必須是與美國簽訂通商航海條約國家的公民。
- 投資必須是「大量的」(substantial),金額需與企業的總成本或價值成比例。
- 投資必須是真實、活躍的商業企業,而非被動投資。
- 申請人必須進入美國以發展和指導其投資的企業。
流程
- 制定詳細的商業計劃,並在美國進行投資。
- 準備並向美國駐外領事館提交 DS-160 和 DS-156E 表格及相關文件。
- 參加領事館面試。
- 面試通過後,簽證將被簽發,通常有效期為 2 至 5 年,可無限次續簽。
好處
- 審批速度相對較快,是快速移居美國的方式之一。
- 只要企業持續運營,簽證可以無限次續簽。
- 配偶可以申請工作許可,在美國任何地方自由工作。
- 21歲以下的子女可以在美國就學。
